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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5-11-13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使学院的招投标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防止违规、违纪、违法及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由学院组织的招标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必须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方式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由资质符合项目要求的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邀请三家(含)以上,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邀请议标:对特殊项目可参考同类项目完成情况,与两家或两家以上资质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议标。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八条凡符合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下列项目由学院组织招标:

(一)学院新建、扩建和修缮项目等基建工程中投资预算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二)教学、科研、办公类耗材、仪器、设备及软件;图书、教材等印刷品;学生公寓化用品和军训服装;宣传类影音制作等物资、设备、服务类等采购项目。  

第四章招标管理机构

第十条学院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组成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工作监督小组。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学院招标工作,批准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和评标原则;     

(二)制定、解释招标管理办法;督察并指导学院招标工作小组履行工作职责,审定由各招标工作小组制定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三)负责审定各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并经院长办公会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标工作小组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及财务、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审核;负责组织招标项目的考察、评标等各项工作;     

(三)负责主持开标工作并确定中标入围厂家或公司;     

(四)负责办理中标手续;     

(五)负责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等进行审核;     

(六)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七)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对招标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具体为:

(一)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监督发标、开标、评标、考察、定标、谈判等招标过程;     

(三)受理招标工作中的各种举报,对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完成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为充分利用学院专业人才资源,学院将建立专家评委库。

第五章招标工作的准备

第十五条院内招标的项目按学院相关规定立项或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明确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并配合进行市场调查后,进入招标程序。

(一)招标工作小组在学院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项目信息和报名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地点、规模、资金来源、时间、工期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接收投标报名单位资料,必要时,组织对报名单位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招标工作小组在组织考察时,应考察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管理、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和施工能力等,并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报告。

第十七条招标应按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及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二)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四)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六)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八)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的选择:公开招标按国家规定执行,院内招标视招标报名情况择优初选4∼6家投标企业,除特殊情况外,最低不得少于3家。

第十九条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内容和需要,发放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形成《答疑纪要》。招标准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进行广泛的调查与考察,必要时对生产厂家、施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走访,充分了解投标方的资质与信誉、业绩与能力、服务与承诺。材料、设备的招标须对其品牌、性能、指标、质量、价格及进口、合资、国产设备的差异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将需采购的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的指标、技术性能、数量、规格等相关文件至少于15个工作日前送交招标管理部门,以便进行招标技术准备。除特殊的情况外,不得以时间紧迫等借口规避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招标工作小组人员要认真遵守招标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标底,杜绝与投标方串通、围标现象的发生。不得接受投标方的任何礼品、礼金及参加有碍公务的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六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

(一)开标会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所有投标人、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核查标书的密封、印章及标书的完整性。     

(二)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核准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无单位及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3、未按投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件的;     

4、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或申报项目经理资质与原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

(一)评标小组由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组成,成员构成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应在开标前2小时由招标监督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共同从专家评委库随机抽取,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本次投标人的近亲属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二)重大工程项目和专业性很强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应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评审。  

(三)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中出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报价,甚至低于合理成本时,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评标小组论证,认定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的,则该投标人不能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要求填写《招(议)标纪要》,每位评委须在表中对评审结果签署个人意见并署名。     

第二十四条定标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2/3以上成员通过初步确定中标候选人,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公示,公示3-7日无异议者即为中标人。招标工作小组应及时将中标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章招标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同时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招标结果备案书》,同时及时将有关资料交纪检监察部门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中标后签订合同依据《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执行,招标工作小组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或《大宗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如遇变动,主管职能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工作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并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况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监督(不参加决标投票)。招标结果由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     

2大宗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     

附件一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大写):     

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双方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党风     

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自项目招标、签订合同直至项目结束,甲乙方工作人员均应全面     

履行合同内容及廉政协议的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甲方责任     

甲方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取和收受     

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二、不准在乙方单位及乙方所属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指定项目分包的相关单     

位;     

五、除合同工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各种材料及设备等;     

六、不得利用职权为其家属和亲友向乙方推销各类材料及设备等提供方便。     

第三条乙方责任     

乙方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其私用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     

四、不准组织有可能影响甲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可能影响项目(产品)质量、廉政建设的宴请、旅游等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第四条合同监管     

甲乙双方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有权依照本合同内容的规定,对合同履约中的廉洁从业情况实施监督,并有权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乙方工作人员或所属单位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责任行为的,甲方扣除乙方合同额3%—5%的违约金;违约情况严重而被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除追究乙方的上述责任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六条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     

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的有效期与合同有效期同步。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承办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大宗物资定点采购廉政协议书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大写):     

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大宗物资采购工作质量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以及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在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中保持采购人的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     

各项规定。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保持与乙方的正常工作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     

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受贿赂。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     

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收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     

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亲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作有关     

的经济活动。     

六、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     

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七、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有关采购工作问题     

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八、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     

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消费娱乐场所。     

九、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     

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     

十、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     

甲方上级主管单位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十一、本项目进行中,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协议者,视情     

节予以批评、通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十二、本项目进行中,如发现乙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协议,根据管     

理权限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十三、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     

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的有效期与合同有效期同步。     

十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单位各执一份。     

十六、本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承办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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